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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养老金投资管理机构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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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件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第四,GPIF具有一个规模适中的投资委员会机构,最多时由8名委员构成,委员需要有经济和金融方面的背景知识。在这些委员中,有两名分别来自于工人组织和管理组织,还有一些来自学术界。所有委员都是兼职。
第五,虽然有年度独立审计计划的要求,GPIF也有两名审计师,但并没有独立的审计委员会。GPIF是否具有有效的内控机制、内审问题是否被及时处理,这些都无从得知。此外,GPIF在风险管理方面也不太完善,没有独立的风险管理委员会、是否执行风险管理也无从得知。GPIF不公开披露在现代公司治理中必要的文件,如行为准则、利息冲突法则、员工道德法则等。
2008年金融危机显示,完善的治理结构是决定国家养老金基金投资风险的一个重要因素。金融危机过后,全球都在审视、反思、完善其国家养老金基金的治理结构,比如,加拿大、波兰、葡萄牙、西班牙、意大利和英国的国家养老金基金都对治理结构进行了不小的改革。而对于GPIF欠缺现代治理结构的现状,笔者根据大部分OECD国家养老金基金的实践,提出如下一些建议,希望GPIF以及其他具有相似问题的国家养老金基金认识到改革治理结构的重要性和迫切性。
首先,改善GPIF在组织结构上的缺陷。这不仅需要建立独立的董事会和管理层,由董事会任命管理层中的CEO(首席执行官)和CIO(首席投资总监),还需要建立独立的审计委员会、治理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受董事会管理。同时,获得较为宽裕的预算和一定的自治性,即薪资水平市场化,建立与公务员体系分离的分配激励与约束机制等。
其次,大力改善GPIF任职人员的竞聘制度,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董事会成员应该由厚生劳动省任命,或者由工人组织、雇用者组织、国会任命。根据现代企业治理结构,董事会成员需要包括部分独立董事,一般是来自学术界、业界、咨询界的专家,与股东利益没有交叉。事实上,考虑到GPIF管理的资产规模之巨大,应该在世界范围内雇用业界领袖任职独立董事。虽然董事会成员都具有出色的专业或业界背景,但定期的培训也是必需的,以保证他们的知识和经验储备始终走在发展的最前沿。对于管理层,也应该采用世界范围内的竞聘方式,选拔与上岗需要有一套严格的遴选标准,竞聘者不仅需要有出色的经济或金融的教育背景,还需要在投资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所有管理层成员应该是全职。
最后,厚生劳动省和GPIF需要明确各自的职责义务,做到各司其职,适度监管。厚生劳动省作为政府监管机构,应该在和GPIF充分沟通的基础上,为GPIF设立总体的发展目标,履行监管职责,为GPIF设立一个长期投资目标和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投资业绩基准。GPIF的董事会应该在投资层面制定投资政策,包括目标投资收益率、风险暴露水平、战略资产配置等。GPIF的管理层需要尽其所能,肩负起GPIF的日常投资运作实践,同时保持与董事会的定期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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