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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0元到3500元个税拨动收入之弦

 
稿件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今年2月27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与网友互动交流时透露,国务院将研究讨论提高个人所得税薪酬的起征点。他表示,这是今年给老百姓办的第一件实事。4月份,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正进行了初审,随后将修正案草案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一个多月的时间里,有8万多人提出了23万多条意见。在通过网络发表意见的公众中,83%的人希望在原方案基础上适当上调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老百姓的期待。6月3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将个税起征点由二审稿的3000元提高到3500元。这是自1994年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以来第3次提高个税免征额,2006年,免征额从每月800元提高到1600元;2008年,免征额从1600元提高到2000元。毫无疑问,提高个税免征额可以增加工薪阶层的收入。此次修法涉及的减税额是最大的一次,这对工薪阶层将产生哪些影响?日前,本报记者就此话题采访了中国劳动学会副会长苏海南。

免征额调整兼顾民意与物价

记者:个税免征额由2000元提至3000元,最终变为3500元,主要是哪些因素促成了这一改变?

苏海南:新的个税修改法律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这主要是考虑了当前物价上涨和进一步促进“提低”的客观需要。同时,这个决定也体现了尊重民意的精神。在征求意见时,网上大多数人不赞同3000元的起征点。在调整个人所得税免征额时,通过先民主、后集中的程序,既兼顾民意,同时也坚持科学决策,将这两方面有机结合起来,从而达成了3500元起征点这么一个结果。应该说,这样一种立法模式,为今后进一步科学、民主立法树立了一个好样板。

中低收入群体受益最多

记者:中国修改个人所得税法,个税免征额调至3500元,第1级税率由5%改为3%,这对哪些人群最为有利?对低收入者、中等收入者、高收入者这三类人群各有什么影响?

苏海南:一方面,月收入低于3500元的人,成为免纳税的群体,这个群体恰恰是大量低收入者,特别是农民工、大部分生产一线工人聚集的群体。另一方面,第1级税率由5%改为3%,基本覆盖了月收入5000元以下的群体,这样一个覆盖范围,恰恰是偏低收入和接近中等收入范围的群体。毫无疑问,前者有利于免除低收入者的个税负担,后者有利于减轻偏低收入和接近中等收入者的负担。这两个群体人数多,恰恰是劳动者大群体中很重要的一块。把起征点提到3500元,以及第一级税率的降低,对于庞大的中低收入群体来说,减免或减轻了税负,无疑是个深得民心的好举措。

与此同时,这次提高起征点和降低第一级的税率以及将现行的9级超额累进税调整为7级,对于中等收入者也有利好。大约月收入8000元-10000元的劳动者,其个税税负也减了一块。对于高收入者应该没有什么影响,对高收入者还是保持了45%的最高税率。由此可以看出,这次修正个人所得税法,主要是着眼和立足于调整收入分配关系,在着力于促进 “提低”的同时,保持对高收入者原有的税率和制度安排。虽然起征点的稍微上提,对于上面的税级有稍微的推动,但对高收入者的影响并不明显。如果按照之前的一些意见,把起征点一步提到5000元,对于高收入者来说,他们得到的好处就可能不少于甚至超过中低收入者了。现在这样一种安排,着力减免、减轻低收入以及偏低收入者的税负,高收入者的税负基本维持不变,有利于加大调节收入分配关系的力度。

合理调整收入分配关系

记者:此次修正个人所得税法涉及的减税额是最大的一次,在调整收入分配方面会发挥什么作用?

苏海南:此次修正个人所得税法,调整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能够发挥多方面的作用。

第一,此次调整,适应了缓解当前物价上涨对低收入和中等偏低收入群体及其家庭基本生活所带来压力的需要。

第二,此次调整,适当加大了对高收入群体收入的调节力度,月收入3万多元及以上者或维持原税负,或增加了税负,体现了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精神。

第三,这种安排,形成了一种对个人所得税持续改进的机制,对今后个人所得税的进一步改进完善提供了好的基础,有利于个税更好地发挥调整收入分配关系的作用。

第四,这种对低收入者减免税负、同时适当加大对高收入者收入调节的制度安排,形成了一种好的氛围,或者说给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了一个清晰的信息,即“十二五”规划纲要第36章强调的 “合理调整收入分配关系”,这项工作不但作为一种国家意志,在国家层面形成了共识,而且在实际操作当中已经开始正式起步,这有利于下一步更加全面、系统地推进收入分配改革。

记者:财政部消息称,个税法修改后约6000万人不再缴纳个税,这会不会促进消费、拉动内需?

苏海南:这一点是毫无疑问的。现在物价不断上涨,对低收入、偏低收入者及其家庭的压力是骤增的。减免或减轻税负以后,能够保证他们的基本生活,相对来说,也能够提供必要的条件,使他们维持原有的或比原来稍多一点的对基本生活品的需求。对于偏低或者某些中等收入群体来说,减轻税负后,也有利于促进他们对其他的非基本生活品的购买需求。减免税负这种安排,既是民生的需要,对于稳定和扩大内需也会发挥一些积极的作用。

个税自身与实施环境都需完善

记者: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个人所得税还可以作出哪些改进和完善?

苏海南:现在个税还是分项征收的,个税自身还有许多改进完善的工作要做,个税的实施环境也有很多有待改进完善的地方。这两方面的工作加上收入分配其他方面需要深化的改革,配套起来,可能会取得更好的效果。

一方面,从个税自身来说,今后还需着重考虑在以下几个方面改进完善:

一是要真正建立一个起征点根据物价水平、工资水平、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的机制。3500元也不应是一次确定定终身,以后根据需要,还可以合理地上调。应该形成一种适时上调的制度性安排,不再是一种临时性安排,隔多少年、通过多少人努力才能做的一件事。

二是要由现在的分项征收向综合征收与分项征收相结合转变。这样,个税才能更好地、比较全面地调节居民群体、不同人员的全部收入。分项征收可能只是征了其中一部分,同时可能漏征一部分。特别是,在某些劳动者全年收入起伏不定或有多途径、不透明收入的情况下,就不能全面有效发挥个税调节收入的作用。所以,总的方向应该是综合征收与分项征收相结合,今后具备条件的话,向综合征收总体转变。

三是如今个税是对有收入者的征收,今后,可以考虑创造条件按照家庭人均负担的情况征税。也就是说,有的劳动者,钱拿得多,但是家庭负担重,可以明确建立相应免减征税额度的制度,这样更加公平合理。

四是在税率、税制整体统一的基础上,是否需要分地区作出适当灵活的安排,也可以作进一步的研究。中国幅员辽阔,东、中、西部,大、中、小城市,经济水平和收入水平差异比较大,按照一个起征点安排,难免有不尽完全合理的地方。

此外,税收由中央和地方分享,今后如何安排也可以做进一步研究。是否可以考虑加大地方的份额,增强地方征收的积极性。

另一方面,征税的总体环境有待进一步改进完善。今后,居民的收入,无论劳动报酬,还是非劳动报酬,都应该通过财务会计制度、通过银行的监管,使其尽可能地公开化、透明化、规范化。现在,我国征收的个税主要是工薪劳动者的收入,这个是看得见、摸得着的。而很多非劳动收入摸不清底数,进一步健全财务会计、银行基本制度,同时加强监管至关重要。因为如果不把这个底数搞清楚,今后的综合征收与分项征收相结合乃至于向综合征收整体转变的可能性就难以实现。

同时,要进一步把个税征收的改进和完善与收入分配体系包括初次分配、二次分配领域有关制度的深化改革结合起来,使其形成一个整体,共同发挥作用。(左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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