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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宁市今起上调最低月工资标准

 
稿件来源:海宁日报 

  
    记者昨天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从4月1日起,海宁市最低月工资标准将再次上调,由原来的980元调整为116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从原来的8元调整为9.5元,这个标准处于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第二档。

    此次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幅度为历年最大的一次。980元的最低月工资标准实施了一年,从今日起,海宁市最低月工资标准首次突破千元大关,上调至1160元,涨幅为18.37%。与此同时,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9.5元,增幅达18.75%。“此次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是按嘉兴全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生活水平所制定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科负责人表示。

    随着物价上涨、劳动力成本不断上升,最低工资标准上调是必然趋势。据了解,实施最低工资标准的范围包括在海宁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也将依照执行。员工试用期内也照样执行最低工资标准。

    按照规定,哪些部分收入需计算在最低工资之内,哪些部分需排除在最低工资之外呢?据介绍,最低工资是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当月工资收入,不包括加班工资,但包括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单位缴纳部分不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另外,最低工资还不包括以下收入: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非全日制工作则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据介绍,小时工最低工资标准上调至9.5元,正是考虑到这类工作不缴纳社保,存在较多不确定因素。

    “最低工资标准并非企业的发放标准,而是法定的底线,任何企事业单位都不能违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提醒,如果企业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该标准,劳动者可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记者 沈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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