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问:员工以公司克扣工资为由辞职,但经查证公司不存在克扣工资事实,员工能否获得经济补偿?
【相关案例】
某公司一名员工因旷工3天,公司根据工资制度扣减了他当月相应的工资。但是该员工反而以公司克扣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经开庭查证,该公司不存在克扣工资的事实,那么,公司还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吗?
答:本案中双方对公司扣减工资的合法性发生争议。在双方没有足够令对方信服的证据和解释时,公司一方先行采取扣减工资的措施,员工有权寻求司法救济,即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通过仲裁主张经济补偿。然而,本案中,经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查实,公司并不存在克扣工资的问题,即员工提出辞职的理由并不存在,因此,员工不能获得经济补偿。
本案的启示是,在劳动者维权的同时,对于相关侵权事由是否存在,仍需要裁审机构查证,并据此判定劳动者能否获得相关补偿。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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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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