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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惠州:关于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惠市农保办〔2011〕7号)

 
稿件来源:惠州市人民政府新农保工作领导小组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仲恺社会事务管理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和全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部署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经验交流会议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新农保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按照国家和省提出的“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应与新农保合并实施。其他地方应积极创造条件将两项制度合并实施”的原则,我市已列入国家和省新农保试点的县、区,应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并入新农保同步实施,并将新农保政策作相应调整,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一)调整参保对象适用范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适用范围为:年满16周岁,具有本市户籍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不含在校学生),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二)增设个人缴费档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档次在新农保个人缴费档次基础上增设三个档次,即个人缴费基本标准为一年120元、240元、360元、480元、600元、800元、900元、1000元八个档次,由参保人自由选择其中一个缴费档次,一个缴费年度内只能选择一个缴费档次。

    二、调整信息系统

    各县、区要根据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调整对新农保信息系统作相应调整。

    (一)缴费方式要灵活。在缴费标准和档次设置上,应适应国家和省规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提高缴费标准、增设缴费档次”的要求;在缴费方式上,参保人原则上应选择按年缴费,但也应考虑到农村经济发展不平衡、收入不稳定的实际,允许参保人可以选择按月或半年缴费。

    (二)各类人群区分要方便。现行农村社会各种养老保险制度统一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体系管理。在系统设置上,应增设“人员类别”一栏,便于区别各类群体(如农村居民、城镇居民、农村基层干部、被征地农民、独生子女纯二女结扎夫妇等)身份,既方便参保录入,又方便各类人群参保数据统计。

    三、落实财政补助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各级财政补助标准依照新农保各级财政补助标准执行。

    四、完善制度衔接办法

    (一)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衔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具体衔接办法待国家和省出台相关规定后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二)与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衔接。全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实现全覆盖后,市将参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出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现行农村基层干部、农村独生子女纯生二女结扎夫妇、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具体衔接办法。

    在具体衔接办法未出台前,农村基层干部、农村独生子女纯生二女结扎夫妇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统一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管理,继续按原办法缴费和核发待遇。缴费人员同时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或新农保)政府缴费补助;领取待遇人员同时享受城乡居民(或新农保)基础养老金补助。

    五、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对统筹城乡发展、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具有重大意义。各级政府要把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纳入政府年度计划和工作部署中去,列入政府为民办实事工程。要成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对工作进行统筹规划、协调、检查、督导,形成政府领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管、各部门相互配合的工作机制。要建立目标责任制。把目标任务从县、区到乡镇、村层层分解下去,切实抓好责任分解、责任考核、责任追究三个环节,建立奖惩分明的考核机制,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六、提高经办服务能力。

    各县、区要进一步完善乡镇社保所建设,加强人员培训,简化办事程序和手续,提高办事效率,方便群众,服务群众。要认真执行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严格基金监管,加强对领取待遇人员的资格查验工作,杜绝冒领、欺诈现象发生。要加强对合作金融机构的协调和督导,增设服务网点,方便群众缴费和领取待遇。

惠州市人民政府新农保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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