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08月07日 新华网
广州市地税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给予扣除。同时,单位和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缴存基数不得超过广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的限额标准。
据了解,广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09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101元。据此计算,2010年住房公积金年度(即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允许单位和职工个人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最高上限为12303元/月(即4101元×3)。“免税线”与2009年的工资基数最高上限11340元相比,提高963元。
也就是说,2010年广州市单位和个人公积金缴存基数在12303元以下,且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可免征个人所得税,但超过部分则要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新调整的政策从2010年7月1日起执行。
广州市地税局有关人士强调,单位和个人双方缴存公积金的基数和比例必须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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